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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免制度
日期:2014-09-16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一、党政干部选拔制度
(一)、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同时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三)、市局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局系统党政领导干部,并制定考察方案,按规定进行考察。
(四)、选拔党政领导干部任用的条件
1、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坚持解放思想、事实求是、与时俱进、开拓进取;
3、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五)、提拔担任党政领导的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
1、由副职提升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六)、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七)、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前公示。
二、党政干部免职、辞职、降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1、引咎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由本人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2、责令辞职:由党组及其组织部门根据党政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三)、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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