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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读
日期:2014-09-14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03年 3月11日,国务院公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6 月 1日起施行。现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条例》所调整的特种设备范围主要包括哪些设备、设施
  《条例》所调整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同时也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条例》对上述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安全监察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
  但有关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压力管道属于《条例》调整的特种设备范围,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维修、改造、检验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哪些职责?
  一是实施行政许可。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作业证书、检验检测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一个月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二是开展执法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责令消除事故隐患,对违法设备实施封存扣押,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三是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单位的报告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协助当地政府抢险救援,组织进行事故调查,研究分析事故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哪些职责?
  一是实施检验检测。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申请,及时对特种设备制造过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实施监督检验或无损检测。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申请,及时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新研制的特种设备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二是确保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覆盖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二是告知或者报告事故隐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事故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履行哪些安全质量义务?
  特种设备的生产是指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五个环节。特种设备的生产活动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密不可分,因此,《条例》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规定了明确、具体的质量安全义务:
  在设计环节,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锅炉、气瓶、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在制造环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方可从事制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方可出厂。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在安装、改造、维修环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压力管道元件的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方可从事安装、改造活动。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方可从事维修活动。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五、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履行哪些安全义务?
  近年来我国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情况和国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经验证明,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不仅要抓好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还要抓好使用环节的安全。为此,《条例》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规定了以下安全义务:
  一是,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是,针对私自制造、改造土锅炉屡禁不止的现象,《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三是,使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基础工作。《条例》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记录与设备安全有关的内容,包括:设备类别、名称、技术参数、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另外,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在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自行检查。《条例》还规定,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四是,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条例》规定,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游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并应当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五是,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六、电梯作为人民群众广泛使用的特种设备,《条例》对电梯的安全运行做出了哪些专门规定?
  电梯是一种特殊的机电产品,广泛用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产和生活之中。为确保电梯运行安全,《条例》对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活动作出了专门规定: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电梯安装单位在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电梯井道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隔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七、《条例》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了哪些要求?
  检验检测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础,是提高政府监管的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保证。为了充分发挥检验检测机构的积极作用,保证检验检测活动的客观、公正,《条例》对检验检测机构提出严格、具体的要求,并从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条件要求和严格规范检验检测活动两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从事《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进行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二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另外,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不得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七、《条例》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制的协调运转,必须以严格有效的法律责任制度为依托。《条例》规定了政府、企业和检验检测机构各负其责的责任制度:
  一是,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促使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条例》 规定的行政许可和安全监察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突出生产、使用单位的责任,促使生产、使用单位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条例》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责任:(一)生产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等活动的法律责任。(二)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活动,违反规定的安全义务的法律责任。(三)发生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匿,或者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的法律责任。(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规操作或者发现不安全因素未及时报告的法律责任。
  三是,强调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责任自负,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和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的公正性。《条例》规定了对检测检验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直至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注意与刑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考虑到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条例》加大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了规定罚款和撤销从业资格外,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严格的刑事责任。

[来源: 质监局 ]